2022-03-21

小規模營業人

【定義】

  • 規模狹小、交易零星。
  •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,000元。
  • 按查定課徵營業稅。

【起徵點】

業 別 起 徵 點 ( 每 月 銷 售 額 )
買賣業製造業、手工業、新聞業、出版業、農林業、畜牧業、水產業、礦冶業、包作業、印刷業、公用事業、娛樂業、運輸業、照相業、一般飲食業 八萬元。
裝潢業、廣告業、修理業、加工業、旅宿業、理髮業、沐浴業、勞務承攬業、倉庫業、租賃業、代辦業、行紀業、技術及設計業、公證業。 四萬元

小規模營業人(商業登記)

【規定】

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,要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申請商業登記。(商業登記法第三條)

【例外】

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,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:

  • 攤販。
  • 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者。
  • 家庭手工業者。
  • 民宿經營者。
  •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,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 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。(商業登記法第五條)

【罰則】

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,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;屆期未辦妥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(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