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資訊分享「小規模營業人」
小規模營業人
【定義】
- 規模狹小、交易零星。
-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,000元。
- 按查定課徵營業稅。
【起徵點】
業 別 | 起徵點(每月銷售額) | |
買賣業、製造業、手工業、新聞業、出版業、農林業、畜牧業、水產業、礦冶業、包作業、印刷業、公用事業、娛樂業、運輸業、照相業、一般飲食業。 | 八萬元 | |
裝潢業、廣告業、修理業、加工業、旅宿業、理髮業、沐浴業、勞務承攬業、倉庫業、租賃業、代辦業、行紀業、技術及設計業、公證業。 | 四萬元 |
小規模營業人(商業登記)
【規定】
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,要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申請商業登記。(商業登記法第三條)
【例外】
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,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:
- 攤販。
- 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者。
- 家庭手工業者。
- 民宿經營者。
-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。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,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。(商業登記法第五條)
【罰則】
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,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;屆期未辦妥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(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)
小規模營業人(營業登記)
【規定】
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,應於開始營業前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 記。登記有關事項,由財政部定之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)。
【例外】
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、第八款、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、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、 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,得免辦稅籍登記。 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)。
- 第十八款: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。
- 第十九款: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。
- 第二十款: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。
【罰則】
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,除通知限期補辦外,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; 逾期仍未補辦者,得連續處罰 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)。
小規模營業人要開立統一發票嗎?
小規模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(元) |
$80,000-199,999 | $200,000以上者 | ||
商業登記 (縣.市政府) |
需登記 | 需登記 | ||
營業登記 (稅籍登記-國稅局) |
需登記 | 需登記 | ||
營業稅 | ||||
課徵 | 查核課徵 | 申報課徵 | 申報課徵 | |
統一發票 | 收據 | 發票 | 需用統一發票 | |
稅率 | 1% | 5% | 5% | |
課徵方式 | 由國稅局按季開徵 | 每2個月申報一次 | 每2個月申報一次 | |
所得稅 | 併入個人綜合 所得稅申報 |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|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|